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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质安监[2014]13

关于加强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管理,现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场登记检查核对制度

(一)流动式起重机械(主要是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使用(或吊装)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报告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备查:

1、设备出厂合格证;

2、《流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

3、起重司机操作证;

4、该设备的保险单据。

(二)总承包单位对以上资料原件审查合格后留存复印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经总监审批签字后,流动式起重机械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三)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场后进行起重吊装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对设备及作业人员相关证照进行现场核对,主要包括:

1、流动式起重机械的设备型号、设备代码、额定起重量等信息是否与《流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上一致;

2、起重司机、信号司索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人证相符。流动式起重机司机获证不满一年的操作人员不得单独作业。

3、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吊装工程若需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流动式起重机械必须是分包单位的自有设备。

二、严格执行起重吊装工程方案的编、审、批及论证工作制度

(一)起重吊装施工必须按要求由总承包单位编制起重吊装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并严格执行方案的编、审、批工作制度。

(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大型起重吊装工程,必须严格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编制起重吊装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三、加强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

    1、作业环境要求。作业现场应设警戒区域并对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外电、临时支腿、基础情况等),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吊臂下方站人,严禁在未断交通的情况下实施跨路吊装作业。需夜间作业的,施工现场应满足夜间作业的条件,并编写方案。

2、严格操作工序。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吊索、吊具进行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起吊。

  3、防整机倾覆措施。操作人员在起吊重物时应对照起重能力参数,严禁超载。按规定可不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的小吨位设备,带载变幅时,应确认起重量。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4、严控多机抬吊。当两台流动式起重机同时作业时,须制定专项方案,经审批后实施。吊装时应合理分工,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合理分配。

  5、严格吊装令管理。起吊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场地、操作工序、驾驶、指挥等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机械设备进行验收,符合吊装条件时,下达吊装令,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吊装过程中,总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必须依据和对照专项方案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实施旁站监督。

四、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流动式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组织检查施工现场相关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场登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监督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场前的登记检查和进场后的核对工作,落实定期的检查制度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巡视和旁站制度,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强化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过程的旁站监督和管控工作,同时严格落实好对大型起重吊装作业方案的编、审、批及论证工作。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场前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设备进场后应认真核对设备及操作人员相关证照,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定期检查工作,强化使用过程中的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章及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对大型起重吊装作业方案的编、审、批、论证及交底工作,并严格落实大型起重吊装作业的旁站制度。

(四)设备产权单位应按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流动式起重机械性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根据工作情况足额配备司机、司索、指挥等专业劳务人员,加强对起重专业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