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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
一、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应对工作机制,有效控制和减少建筑工地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9〕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府〔2019〕41 号)、《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苏府办〔2019〕190号)等文件。
三、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重污染天气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各地住建部门要在属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辖区重污染天气的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应对工作,及时响应应急预警,快速落实应急措施,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依据预警信息,启动对应级别的响应,并随预警信息变化做相应调整。
五、预警分级及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苏府办〔2019〕190号)规定,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Ⅲ、Ⅱ、Ⅰ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一)黄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区域内SO2小时浓度达到50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加大对施工工地的执法检查频次;
2.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施工工地的土方开挖、路面开挖、路面洗刨、土方运输、楼层垃圾清扫作业以及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作业暂停;
4.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二)橙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72小时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区域内SO2小时浓度达到65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加大对施工工地的执法检查频次;
2.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除民生保障项目以外,其他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
4.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5.施工工地范围内的燃油工程机械全部停用。
(三)红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96小时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预测未来24小时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450以上,或监测到区域内SO2小时浓度达到800微克/立方米以上。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加大对施工工地的执法检查频次;
2.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一切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
4.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5.施工工地范围内的燃油工程机械全部停用。
六、应急豁免
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制定的环境应急管控企业停产豁免资格认定办法,对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或生产线,以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或生产线,免予执行应急停产等管控措施。相关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地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并将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企业和施工项目部,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轻建筑工地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严格执法,加强联动。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加强检查督查,凡发现违规施工作业及扬尘控制措施不到位的,要责令立即整改;要督促施工单位利用停工期间加强工人的安全管理和扬尘防治教育,严禁违规擅自复工;对应停工而未停或停工期间擅自复工的,各地住建部门对责任企业要采取通报、罚款、记信用分、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倒逼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扬尘防治责任。
(三)及时总结,报送信息。各地住建部门要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强化建筑工地管理的相关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工程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及时向市住建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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